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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程姓男子被控去年7月、9月,分別邀兩名被害女子會約博客來書店見面後,涉嫌性侵兩人,其中一名女子還遭程持剪刀抵住脖子,拍下裸體不雅照片恐嚇要傳給她的友人,女被害人身心嚴重受創,橋頭地院依程觸犯強制性交罪,判處程徒刑5年2月,全案仍可上訴。
判決說,程(20歲)去年7月4日下午1點多,利用LINE傳送訊息,以吃東西為由邀約被害女子外出,兩人相約先於咖啡店見面聊天後,再返回高雄市程租屋處。下午5點多,程不顧女子已明白表達「我不要、我要回家」等反對意願加以性侵。
博客來程另經由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另一名被害女子,去年9月29日以吃飯為由邀約外出,兩人見面後,程即騎乘機車搭載她,同日下午3點返回租屋處,不顧女子已表達「我不要、請你離開」等反對意願,暴力性侵。
過程中因女被害人表示後悔赴約,程以棉被毆打她,並說,你自己要出來的,辱罵女被害人,手持行動電話拍攝女子裸體不雅照片,恫嚇稱要將照片傳送給她友人後,加以性侵。
法官審理時,程辯稱是拿類似筆物品抵住女子脖子,但被害人指證歷歷,法官認為是辯解之詞,不採信他的說詞。法官認為,程以強制手段對兩女強制性交行為,造成被害人心理及精神上陰影,實不可取,依法量處其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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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說,程(20歲)去年7月4日下午1點多,利用LINE傳送訊息,以吃東西為由邀約被害女子外出,兩人相約先於咖啡店見面聊天後,再返回高雄市程租屋處。下午5點多,程不顧女子已明白表達「我不要、我要回家」等反對意願加以性侵。
博客來程另經由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另一名被害女子,去年9月29日以吃飯為由邀約外出,兩人見面後,程即騎乘機車搭載她,同日下午3點返回租屋處,不顧女子已表達「我不要、請你離開」等反對意願,暴力性侵。
過程中因女被害人表示後悔赴約,程以棉被毆打她,並說,你自己要出來的,辱罵女被害人,手持行動電話拍攝女子裸體不雅照片,恫嚇稱要將照片傳送給她友人後,加以性侵。
法官審理時,程辯稱是拿類似筆物品抵住女子脖子,但被害人指證歷歷,法官認為是辯解之詞,不採信他的說詞。法官認為,程以強制手段對兩女強制性交行為,造成被害人心理及精神上陰影,實不可取,依法量處其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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